无权者的权力  十七

作者:瓦茨拉夫·哈维尔      更新:2020-01-21 02:51:35      字数:3032
  在东欧的“不同政见者运动“中,保卫人类通常采用捍卫人权和民权的形式。各种不同的官方文件,诸如《联合国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协约》、《赫尔辛基国际会议最后决议》以及各国的宪法均以捍卫人权和民权有明文规定。这些运动的旨趣在于保护所有因为按这些权利精神行动而受到迫害者;他们转而按同样的精神继续他们的工作,不断坚持要求当局承认并尊重人权与民权,提醒大家注意人权受到践踏的情形。
  因此,这些人的工作是建立在法律原则基础之上的:他们公开地工作,毫不掩饰;他们不但坚持他们的行为与法律一致性,并且坚持尊重法律是他们的一项主要目标。这个法律的原则为他们的活动提供了构架及出发点。这一现象在东欧所有“不同政见“组织中颇为普遍,虽然各组织对此不曾达成共识。这个情形产生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在权力被广泛地滥用的情形下,人们还会普遍而自然而然地接受法律原则呢?首先,强调法制是后极权制度的特定条件下的一种自然表现,亦是初步了解其特征的必然结果。倘若事实上仅有两条为自由社会而斗争的道路——一条是通过合法手段,另一条是通过暴力手段(武装或非武装)——那么,在后极权制度下采取第二条道路显然是极不恰当的。只有当各种条件都处于公开和明显的动荡状态,比如战争时期,或社会和政治冲突达到危机状态的情况下,才适合起义。起义同样适合于刚刚建立的、或处于崩溃边缘的旧式专制制度。
  换言之,只有在实力相当的两股社会力量 (比如侵略者的政权和为自由而战的民族)为争夺实际权力而互相冲突的情形下,或在篡权者与被征服的大众之间产生明显裂痕的情形下,或当社会处于公开危机状态时,才适合起义。除了匈牙利1956年起义那种爆发性情形之外,后极权制度下发生的情况都与上述情况相反。这儿情形是静止而稳定的,社会危机多半只是潜伏存在而已(虽然这些危机会有所加深)。
  就实际的政治权力而言,社会并不是两极分化的。然而正如我们所见,每个人身上都经历着各种根本的冲突,在这种情形下,任何起义的企图都无法在其他社会阶层得到丝毫反响,因为社会正处于“酣睡“状态,沉浸在消费者的狂热竞赛之中,并且完全卷入进后极权社会(即加入该制度的行列并充当其“自动作用“的代理者),从而无法接受任何暴动。社会把暴动看成是对社会本身的攻击,不但不支持暴动,反而极可能加深对社会制度的偏爱,因为它觉得制度起码能够保障某种半法制性。
  此外,另一个事实是后极权制度手中掌握一个直接或间接监控的复杂机器,这架机器史无前例。显然,暴动的企图不但在政治上死路一条,在技术上也几乎没有成功的可能。暴动的意图还没来得及付诸实施之前,就会被扼杀。即便暴动是有可能的,那也不过是几个散兵游勇的孤立行为,不但面临国家(和超国家)政权机构强大的反对,而且会受到他们以其名义来造反的社会本身的反对。而且会受到他们以其名义来造反的社会本身的反对(随便提一下, 这就是当局及其宣传机构一直把“恐怖分子“的罪名强加在“不同政见运动“头上,谴责这些运动采取非法谋反手段的另一个原因)。
  然而,所有这一切都不是“不同政见运动“主张法制的主因。这个原因深藏于“不同政见“观点的内部结构中。这种观点势必与暴力变革的观点水火不相容,反对把信念寄托于暴力(一般说来,“不同政见“的观点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把暴力作为必需的罪恶加以接受,那时唯有以暴抗暴,而消极地不抵抗则实际上意味着对暴力认可,让我们回忆一下第二次大战的一个起因,就是欧洲国家盲目的不抵抗主义)。如上所述,对于相信只有通过任何手段来改变制度和政府才能实现深刻社会变革的政治思想,并认为为了这些根本“的变革应牺牲“不重要“的东西,即人的生命观点,“不同政见者“们是颇不以为然的。那样的话,尊重理念就超过了尊重生命,这乃是又一次奴役人性的一大威胁。
  如我所述,“不同政见运动“的观点与此正好相反。他们认为制度的改变是表面的、次要的,并不能保障任何东西。因此,他们不再作关于未来的抽象政治构思,而转向实实在在的人生,找寻行之有效的捏卫人类的方法;这种态度自然与一切打着“为美好未来“的旗号的暴力格格不入。他们深信,用暴力制造的未来只会比现制度更加邪恶。换言之,暴力换得的未来只会让暴力打上致命的烙印。同时我们不应该把这种观点误解为政治上的保守主义和温和主义。“不同政见运动“并非因为暴力的改朝换代方式过于激进才回避它。正相反,回避的原因是它显得很不够激进,在他们看来,问题已经积重难返,单凭制度上的变化(政府的或技术上的)是无法解决的。有些人死抱着19世纪古典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不放,把我们的制度看成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极的强权统治,并由此推论剥削者永远不会自动放弃手中的权力。他们看到的唯一出路就是以革命来将剥削者扫地出门,自然他们认为争取人权是机会主义的,法律上太过拘泥,很不现实,而且会误入歧途,因为其前提就十分令人生疑:你能在虚假的法制基础上与剥削者进行诚实的谈判。问题的症结是:他们无法找到意志坚定的人来从事这种革命,结果他们变得怨天尤人,消极彷徨,最后冷漠木然——也就是说,变成了现制度想要他们变成的人。这就是在后极权社会环境中机械搬用另一世界、另一时代的意识形态模式而使自己误入歧途、不可自拔的一个例证。
  当然,当法律——尤其是关于人权的基本法律——不过是一扇假象世界的橱窗,是受到暗中完全操纵的一出把戏的时候,人们诘问诉诸法律的真实意义,也不必非去鼓吹暴力革命不可。“他们可能批准任何法律,因为他们仍然会置法律于不顾而为所欲为“。我们常常听到这样一种观点。坚持“信他们(政府)的话“,强调连小孩子都明白不过是政府可任意玩弄的法律,难道到头来不是一种自欺欺人的伪善,一种阻挠之举,最后则变成玩把戏的另一种花招,另一种形式的自我欺骗吗?换言之,诉诸法制的方式真的能与“在真实中生活“的原则兼容并蓄吗?要回答这个问题,先得看一看后极权社会内法律作用的广泛内涵。旧式专制制度较之于后极权制度,其统治者的意志是以更无约束和直截了当的方式贯彻执行的。专制毋庸隐瞒它的基础和权力动作的真相,因而不必设立法典来羁绊自己。而后极权制度却完全摆脱不了把一切都约束在大一统秩序之内的必要。在这种情形中,生活中充满了规定、公告、指示、准则、命令和条例的网络(称之为官僚网络不是没有道理)作为固有的、以复杂手段主宰人们生活的直接工具,这些准则和规定在后极权社会里发挥作用。个人变成了这架庞大机器上的一个微不足道的齿轮和螺丝钉,他的意义仅限于他在这架机器里的作用。总之,个人的工作、住房、活动、社会和文化的言行和一切的一切,都被牢牢地箝制。事事受到预先决定,受到限制和控制。每一个越出规矩的行为都被看作放纵、违章、违法之举。没有官僚机构难得颁发的许可,餐馆厨师就不能为顾客烹饪特别的菜肴,歌唱家就不能在音乐会上演唱新歌。从厨师到歌唱家,每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被一张官僚规章文牍的罗网笼罩,这张罗网就是后极权制度不可避免的产物。这张罗网自己的目标束缚一切生活的目标,而它的目标就是它自身平稳、自动运转的既得利益。
  狭义上来说,法典也以直接方式为后极权制度服务,或者说法典也是那个法规禁令森严的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同时它也以间接的方式为制度服务,使法典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拉得很近(根据法典卷入的程度),在某些场合,变成了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
  1.与意识形态一样,法典是一种藉口,把权力行使的卑劣过程掩饰在法律的尊严的袈裟里,给人一种愉快的幻觉:正义得到伸张,社会受到保护,权力运作有客观的规章制度可循,这一切都是为了掩盖后极权制度法律实践的实质:对社会实行全面控制操纵。如果让对捷克斯洛伐克的生活一无所知的外国观察家来研究我们的法律的话,就根本无法理解我们在抱怨什么。下面的一切,都会对这位外国观察家隐瞒起来:对法院和检查官的政治操纵,律师为客户辩护受到的限制,实际上的秘密审判,公安部队的蛮横无理和凌驾于司法部门之上的权势,对法律条文中几条故意写得模棱两可的条款任意扩大适用范围,国家对法律中正面条款(关于公民的章节)的完全不顾,等等。这位观察者的唯一印象也许是我们的法典并不比其他文明国家逊色,除了某些奇怪章节,譬如宪法中规定永久性的一党专制,对超级大国邻居的热爱等等,这部法典与其他国家别无二致。不仅如此,如果观察者有机会研究警察与司法程序的形式方面和文字记载,就会发现大部分情形刑法的普遍规则得到了遵守;被捕者在规定期限内受到起诉,拘留者亦是如此,起诉程序循规蹈矩,被告亦有律师,等等。也就是说,每个人都有理由:他们都依法行事。可是事实上他们却残暴无端地毁灭了一位青年的生命,也许仅仅因为他或她秘密影印了被取缔的作家写的小说,也许因为警方蓄意捏造证据(对此从法官到被告,人人皆知)。可是这一切都隐藏在幕后。从审判记录上看,伪证不见得就一目了然,而且有关的章节并不正式排除对影印禁书进行起诉的适用性。换言之,起码在某些方面,法律条文不过是假象世界的一扇橱窗而已。那么它存在的理由何在?跟意识形态存在的理由一模一样:为现制度和个人之间搭起一座寻找借口的桥梁,使个人更容易进入权力结构,为权力的任意要求服务。这种借口把个人引入骗局,让他们错误地认为他们只不过是在维护法治,不让罪犯侵扰社会(如果没有这种借口,招聘新一代法官、检查官和审判员的工作必将困难重重)。然而,作为表象世界的一侧面,法典不仅欺骗了检查官的良心、欺骗了公众、欺骗了外国观察者,也欺骗了历史本身。
  2.法典跟意识形态一样,是权力结构之外仪式交流的关键工具。正是法典本身为权力的实施提供了形式、框架和法则,正是法典本身让现制度的各部门互相交流,充分说明和建立合法性。它为整个游戏提供了“规则“,为它的工程师提供技术。若没有这个普遍仪式的成全,充当维系权力结构各部门的共同语言,后极权制度内的权力实施是根本无法想像的。压迫工具在权力结构中的地位越重要,就更有必要遵循某种正式的规章。否则,假如没有法官、检查官、审判员、没有辩护律师、法庭速记员和厚厚的卷宗,假如没有某种严格的法令把一切集中为一个整体,特别是看起来毫无害处的关于煽动罪的第一百条,那么,怎么会那么轻而易举地、难以觉察地把影印了几本禁书的人关进监狱呢?当然没有法律和辅助工具,这一切也能办得到,但只能在某个由乌干达匪帮控制的短命独裁社会里实行,而不可能在包括了文明人类一大部分的、代表现代世界中的一个完整、稳定和受尊敬的部分的制度内实行。没有法典,不仅无法想像,在技术上也是完全不可能的。要没有法律作为仪式上的聚合力量,后极权制度就根本无法存在。仪式、假面和借口的整个角色看上去最精彩的部分当然不是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公民不允许做的和法律制裁的理由的章节,而是阐明公民权利及义务的章节。这些章节除了空洞的词藻之外别无他物,但即便是这些章节对制度来说都极为重要,因为制度就靠着它们在本国公民、学童、国际公众和历史的面前建立起它的合法性,对此制度不能不闻不问,因为它不能怀疑对它的生存至关重要的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我们已经看到权力结构如何被自身的意识形态及其声誉束缚) 。怀疑它就等于否定自身要表现的一切,并会损害制度的一大支柱:表象世界的完整。
  如果权力的实施就像血液在血管中循环一样,在整个权力结构中流动,法律就是强化血管壁的药。如果没有这个强化剂,权力的血液就不能有规律地循环,社会躯体就会四处大出血,秩序就会崩溃。
  人们坚持不懈、始终不渝地诉诸法律——不仅仅是有关人权的法律而是全部法律——并不意味着他们相信法律在现社会不过是一纸空文的幻像,他们深知法律扮演的角色。但正因为他们明白现制度对法律,即对法律“崇高“言词的极端依赖,他们也知道诉诸法律的手段是何等重要。因为现制度不能没有法律,非得装作遵守法制不可,也就不得不对诉诸法制的呼声作出某种反应。要求依法行事因而就是在真实中生活的一项行动,威胁了整个虚伪的法律制度里最虚伪的环节。这样的诉求一次又一次让公众和掌握政权的人看清了法律纯粹仪式上的实质,让大家注意它的实际物质本色,从而间接地迫使躲在法网之后的人,认可并守信于本来是制造借口的机构、交流工具和社会血管的强化剂。没有这种血管,他们的意志便无法在社会里循环。为了自己的良心,为了给外人留个好印象。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这是制度的自我保护机制和连贯性原则的一部分),或者干脆就是怕别人指责他们执行仪式时的表现太拙劣,他们不得不这样作。此外他们别无选择:由于无法抛开自己的游戏规则,对这些规则只能更加小心翼翼。对挑战不理不睬,意味着自毁借口,并会失去对自家相互交流的系统控制。认为法律只是装潢门面,毫无约束力,诉诸法律只是无的放矢,这种想法就是加强了法律装潢门面和制造仪式的作用。这等于肯定法律为假象世界的一个方面,为那些滥用权势的人舒舒服服地用最廉价(也是最虚伪的) 手段制造借口大开方便之门,我经常看到,警察、检查官和法官和经验丰富的宪章分子及敢作敢为的律师打交道时,如果他们受到公众注意(大家知道了这些执法者的名字,他们没办法再受到机器的匿名性的保护),他们就会匆匆忙忙、十分急迫地变得特别谨慎,小心不让仪式出现纰漏。这当然并不改变专制政权隐藏在仪式之后的事实,然而官员们的紧张和不安就必然对专制的动作有所制约、限制和削弱。
  这些当然是不够的。但“不同政见“观点的一个基本要素,就是它来自人类现实生活的“此时此地“。尽管它不够完善,只能减轻个别平民百性的痛苦,但它重视反复和持之以恒的具体工作,基于对不确定未来的抽象的“最终方案“的关注。总之它看起来就像马萨里克式的另一种“从小处着手“, 乍看上去与“不同政见“观点南辕北辙。
  现在我得强调一下“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策略有哪些内在的局限,否则问题就不会讲得很全面。关键是:哪怕在最理想的情形之下,法律不过是保护生活好的一面、避免坏的一面的一种手段而已,而且是很不完善的,基本上是外在的。法律本身并不能把事情办得更好些。它的目的是提供服务,其意义亦不在法律本身。让大家都尊重法律,也保证不了大家都过上好日子。创造美好生活是人们的工作而不是法律机构的职能。可以设想整个社会法治健全,人人遵纪守法,但人们却无法生活下去。反之,也可以设想某个社会法治极不健全,执法、守法都不完善,但人们的日子还算过得去。关键问题是生活质量如何,法律有助于生活的提高还是压制生活,而不是法律是否得到遵守(严厉的施行法治,往往对人类的尊严带来灾难性影响)。博爱、尊严、美满、幸福的生活,关键不在宪法和刑法。法律只是对何事能做,何事不能做制订尺度,因此可以让生活过得更好,也可以让生活过得更糟。法律或限制、或允许、或惩罚、或宽容保护,但却不能给予生活以实质或意义,为法治而奋斗,就必需把法治放在现实生活之中来观察。如果对生活的光明面和苦难的真正状况毫无认识,如果生活与道德毫不相干,这场斗争迟早将会败在某种学究气的自圆其说的理论手里,哪怕不情愿如此,这样做的话,就越来越像外国观察者,单凭审判记录来结论,满足于一切规章都受到遵循。